各州(市)广播电视局、云南广播电视台、中国广电云南网络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云南有限公司,局总工程师、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组织实施,省广电局制定了《云南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规范(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云南省广播电视局
2024年10月29日
云南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组织实施,依据《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3年版)》和广电总局《关于加强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云南省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2023年版)》,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云南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实施主体、设施建设、服务提供、管理要求。
二、实施主体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播出机构、传输机构及相关单位是广播电视公共服务的组织主体、实施主体和评价主体,负责提供广播电视公共服务,并保证公益性。
三、设施建设
(一)省、州(市)、县(市、区)应当设立广播电视台(融媒体中心),应当建有有线传输覆盖网、无线传输覆盖网、卫星传输覆盖网、应急广播、监测监管等设施设备及相关建筑物和场所。
(二)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设施的选址、设计、建设、安装和配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省、州(市)、县(市、区)应当建设本级应急广播平台,推进应急广播覆盖乡镇、行政村以及20户以上自然村。
四、服务提供
(一)内容服务
1.提供收听广播服务
提供不少于15套广播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17套广播节目。
2.提供观看电视服务
提供不少于15套电视节目;在直播卫星公共服务覆盖地区,提供不少于25套电视节目。
3.提供手语或字幕服务
省、州(市)级电视台(融媒体中心)按照《国家通用手语常用词表》开设手语节目或加配字幕。
4.提供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服务
通过有线、无线、卫星等方式提供民族语言广播电视节目;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民族团结进步为主题,提供优秀视听作品,推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5.提供应急广播服务
(1)对城乡居民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广播服务。
(2)应急广播主动发布终端在线率不低于90%。
(3)应急广播日常宣传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便民服务
1.乡(镇)、街道、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设立广电服务窗口,提供应急广播公共设施以及村村通、户户通、地面数字电视、有线电视用户设备等终端报修服务。
2.市场维修网点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设立,网点需有营业执照、有实体店面、有维修人员、有备品备件,配有服务公示牌、报修服务二维码、服务登记本和服务电话。
3.市场维修网点在用户报修1小时内,完成故障核实,24小时内,恢复用户收视。做好云南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运维管理平台报修设施设备信息录入和维护、维修结果反馈。
4.有线电视、IPTV(交互式网络电视)服务提供商,应当保障广播电视节目接收终端实现开机直接进入全屏直播模式的功能,并为具备条件的用户提供启用机顶盒遥控器红外学习功能服务,提升用户收视体验。
5.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基层便民服务中心(站)做好群众报修服务工作,用好云南省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运维管理平台,做到规范管理。
(三)智慧服务
1.依托电视大屏为党委政府和群众提供政务公开、政策宣讲、信息发布、活动直播、在线投诉、求助对接等公共事务服务。
2.依托广播电视网络和服务平台,在教育、医疗、养老、助残、旅游、应急等领域,根据群众或家庭需求,提供形式多样、个性鲜明的智慧广电服务。
3.依托广播电视网络和服务平台,开展智慧广电乡村建设,为乡村文化宣传、基层治理、公共服务、产业振兴和美丽乡村建设提供支持。
五、管理要求
(一)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完善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监测监管机制,定期开展播出信号收测,掌握辖区节目和信号覆盖情况,发现非法广播电视信号及时报告和处置。
(二)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健全安全播出保障制度机制,落实意识形态和安全播出责任,保障广播电视设施安全、播出安全、内容安全和网络安全。
(三)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做好广播电视公共服务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和监管。
(四)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根据培训计划,定期组织辖区从事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业务人员开展线上线下技能培训。
(五)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指导各级做好市场维修网点设立调整,规范服务和合理收费,畅通服务渠道,提升服务质量。
(六)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服务质量监督机制,公布监督方式,开展广播电视公共服务满意度第三方评估,定期开展服务质量评价。